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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法为耕地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9-09-12 浏览次数:1611

1.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重要信念。近期陆续发布和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与我们腐植酸涉农领域的企事业人员密切相关。为方便大家关注、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结合国家大法正确运用腐植酸从事保护耕地的神圣事业,特摘录、解读三法中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二)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农业农村部公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程序性文件。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主体多,亟需制定责权清晰、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的程序性文件,指导规范设计、监理、建设等主体行为,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操作程序、管控环节,规范性要求。 

二是尊重农田建设的实际,简化管理程序。针对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不可改动、工程在田间、受益是农户的特点将规划引入项目管理程序。强调县级规划将项目落实到田块,规划出一个个项目(达到项目储备深度),形成项目库。由此压减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等程序,实行简约管理模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以项目库项目为基础,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节约了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农田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和管护主体是农民,因此,项目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高质量,建成后使用高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这方面要求。 

四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原来从事此项工作的四部门各类人员大多数都留在了原单位,人员减少、任务量加倍是农田建设干部队伍面临的最主要压力。在制定制度时,既要考虑到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提高地方积极性,也要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基层部门责任过重难以承担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分级负责的有关要求,只允许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到地(市、州、盟)级为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统筹上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情况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省份,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给予新增安排1亿-2亿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2019年8月29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为了厘清各方纳税责任,《办法》第二条对不同情形下的纳税人作出具体规定: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耕地占用税法》对征税范围做出部分调整。新增了“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将“牧草地”调整为“草地”;并对原“林地”“牧草地”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的具体征收范围作了调整。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法》还规定了两类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

    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收方式和税额确定。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将全国所有省份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分了9档,并附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表内的税额。同时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三)主要的减免优惠。

    《办法》对具体免税项目作出了定义。对于依法设立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并不区分公办和私立,不区分国有、民营、外资,一视同仁给予免税待遇。对于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利工程,都强调了依法登记或经批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当按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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